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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专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量:

陇南师专学生体质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学校制定了2018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办法,并根据方案制定了本指导测试手册。

一、实施原则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课外锻炼等方式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甘肃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组织机构

体育与健康学院是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机构,学校在体育与健康学院下设学生体质测试中心,负责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测试组织

(一)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二)测试时间:每年9月-11月;补测时间:每年12月。具体安排将提前在学校信息门户中公布。

(三)测试方式:大一、大二年级学生随堂测试,大三年级学生视具体情况集中安排测试。

(四)体质测试过程中学生应出示学生证和身份证,严格核查学生身份信息。

四、关于免测、缓测、旷测、补测的规定

1、免测

(1)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体质测试中心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2、缓测

由于外出实习、考试时间冲突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测试的学生可申请缓测。申请缓测的学生应在测试前1周向体质测试中心提交缓测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测。

3、旷测

未按时参加常规测试且未申请缓测或已申请缓测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测的,视为旷测,旷测者本学年测试成绩以0分计。

4、补测

对当年测试成绩不及格和申请缓测者,体质测试中心将统一组织进行补测,补测工作每学年一次。具体测试时间安排,将在通识教育部网站公布。

五、测试成绩管理

(一)学生体质测试中心负责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并按时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二)各学院学生体质测试结果将在学校信息门户公布,体质测试参测率与及格率,纳入各学院本年度学生管理工作考核。

(三)体质测试总评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评选。

(四)因身体缺陷、慢性病、心脏病、先天发育不良等疾病,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经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免于测试,并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评选。

六、违纪处理办法

对本人或他人成绩以及测试过程有异议者,可及时向测试现场负责人提出。在测试期间故意扰乱秩序、干扰测试人员正常工作、找他人代测或替他人测试者,成绩记为0分,同时报送学院与学生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条件保障

1、安全保障

参加测试的学生必须穿着便于运动的服装和鞋子按照既定时间,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有序参加测试,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测试前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测试将安排1名校医在场,做好临场急救准备。凡患有心脏病等主要脏器疾病者可申请免测,急性病患者或1个月内有过高烧、腹泻等急性病、体力尚未恢复者可申请缓测。

2、组织保障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标准》测试工作,扎实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积极组织本院学生参加测试,全力协助体质测试中心做好测试工作。

体育教研室每年12月份由体测组负责所有数据的计算、处理、分析,并按要求分别将所需数据上报至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及各学院学工办,公布测试结果及各学院学生体质健康变化情况,对测试不及格的学生,应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5月5日起实施,由体质测试中心负责解释